责备与权利资格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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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备与权利资格散文

责备与权利资格散文

  一旦坏事确实发生宏阔的洞见就会瓦解。人们总是寻求可责备的人由此否定悲剧——甚至那些有很少或没什么个人责任观念的人也会如此。换句话说悲剧不只是“发生”。它是招致的因此必须有某人或某物为此负责。

  我们即刻就要找寻某个人——某个要负责的人或者依情况来说某个不负责任的人:司机、制造商、医生或医院、父母。即使找不到任何具体可见的、合理的候选人也还总可以责怪上帝。

  人们在获得成就时从来不会想到要感谢和称颂上帝但若遭遇不幸则会毫不犹豫地怪罪上帝。“这是上帝的旨意”可以说是拒绝接受悲剧、坚决主张理性化的哲学和态度的一个万能概述。但是即使不诉诸神明我们也会在万物中寻找善、寻找理由。在此我们可能会说这里的理由是不理性的。我们修改我们的叙述以便符合我们对事物理应如何的想法。而且在找不到目的的地方我们会发明一个目的。

  哲学史上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作“充足理由律”。 它可以被追溯到古代但奇怪的是到现代才盛行起来尤其是在欧洲的“理性主义”哲学家那里如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以及浪漫派悲观主义者亚瑟·叔本华。当然这一原理在科学上还有可操作的版本但是在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那里它更多的是一个神学原理是对上帝的各种显现的万能说明。在莱布尼茨看来它是关于上帝各种选择的简明原理。在斯宾诺莎那里它更多地是对一切发生之事的“必然性”的一个说明但结果大同小异。一切发生的事都有一个理由最终的理由是上帝。在许多方面叔本华是一个较为有趣的例子。他是一个率直的目的论者但有两个非常绝妙的地方即他既不相信上帝也不相信宇宙的终极目的性。根本上来看叔本华的论点与我这里要探寻的论题极为相似。叔本华说诉诸充足理由律终究是幻觉会落空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世间的苦难。

  经过理性化之后它还有一个较为世俗却较少世故的前哲学功能。据此观点就根本不存在“间接佐证的”这回事。任何现成的可疑或批判对象哪怕只是有一个动机而没有必要的实施手段就可能受到责备。人们可以说阴谋论者是些想象力过于活跃而哲学敏锐性不足的人。一切发生的事情——他们也相信——都有一个理由。只不过恰好是一个恶意的.理由激发的不是我们的感激或崇拜之情而是我们的恐惧、厌恶和憎恨。但不管怎么说逻辑是一样的。

  我们不愿承认悲剧不愿接受如下事实:生命是个悲剧而且没有人和事需要“负责”。因此肯定是有人使我们如此。用最粗俗的表述来说充足理由律的观点就是“必须有人为此埋单!”当然这不只是个哲学上的误解。文化上来看美国社会盛行的合法的意识形态似乎致力于这样一个观念:凡事没有“意外”冤有头债有主。当律师提到“上帝的作为”时可能会被误当作随意的说辞或不经意的虔诚但稍稍反思就会发现它揭示了一种对责任的否定并极其机会主义地作出假设:没有什么发生的事情是无理由、无目的的因此不可能没有一个应负责任的行动者。

  如果最直接的责任人有借口或得放他一马那总会有较为间接的其他方为此负责:行动者、制度、制造商、许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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