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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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1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xx、郑xx伙同范xx、王xx于xx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四人于xx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xx、郑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xx、郑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xx、王xx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信访)意见书2

  XXX(信访人):

  你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XX(信访人反映

  问题概述)。我单位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你反映XXXXXXXXX问题

  经查:由于你村口粮田位于市化肥厂周边地下水源污染比较严重无水浇地。根据村民的要求于xxxx年8月12日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并一致通过村委将口粮田反包由村委统一管理统一承包增加的收入按人口进行分配该协议自xxxx年9月1日开始实施。

  2、关于你反映XXXXXXXXXXX问题

  经查:你村xxxx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按程序选举产生了新的村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理财小组。由于上届理财小组拒不上交理财公章为便于开展工作新一届村委会又制作了一枚理财公章并张榜公示原理财公章作废。

  综上调查处理意见如下:

  1、XXX村人均地之外的土地仅有边角零星地35亩枣树沟地54亩(27条)近几年新增人口70人。考虑到枣树沟地因防洪需要在经过3次党员和群众代表会及走访情况看党员群众意见分歧比较大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不便作为人口地分配。

  2、责成管区尽快落实村级班子待班子健全后抓紧研究所剩35亩边角零星地的人均分配问题。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平度市政府(地点设在信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信访人签字(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上访人拒签:

  证明人:XXX XXX )

  经手人: 联系电话:

  包案领导:(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意见书3

  致: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xx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裴xx、王xx二人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宜予以批准逮捕进行如下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宜予以逮捕理由如下:

  一、虽然xx区交通队认定商某在本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从事故认定书反映他并不存在更多的过错他即没有醉酒、没有逆行、没有闯红灯、又没有超载(是空车)、没有超速、没有违规停车、没有违规会车、没有违规超车、没有占用人行道。

  二、对商某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犯罪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本案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如果商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本案。

  此外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 商某并无主观恶意且从事故发生一直都积极配合交通队及公安机关的处理主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

  事发后商某及实际车辆所有人住在xx通过xx交通队办案民警、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案件承办法官、代理律师积极主动寻求解决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商某及车辆所有人有按照法定标准45余万元赔偿死者的能力和意愿。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监督其遵守法律规定担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绝不从事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保证随传随到。

  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非唯一的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由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应该不影响综合考虑其他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事发后 嫌疑人在第一时间为死者支付了全部抢救费用3万元并在交通队办案民警的主持下再三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2、被害人家属已于xxx2年3月29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85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xx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付658060元精神损失费要求10万元。在收到被害人家属的起诉状后我方积极与朝阳法院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沟通将开庭审理时间从5月中旬提前至4月20日为双方沟通顺畅、达成和解积极创造条件。

  3、由于被害人本身为农业户口是山东农村人且其生前居住在xx区马驹桥镇的农村按法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适用xx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为294720元。

  4、由于被害人家属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的85万元赔偿金额在庭审程序结束后我方又与保险公司协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平度支公司的代理人还特意请示了上级保险公司的领导上级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4月23日作出了无法按照xx市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结论。

  5、朝阳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也在开庭前后给死者家属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都无济于事。

  由此可见为最大限度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要求与家属达成调解谅解协议我方已经穷尽全部途径然而被害人家属仍无法接受我方的赔偿数额双方因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差 363340元【658060(按城镇居民标准)-294720(按农民标准)=363340元)我方亦感无奈。被害人家属的要求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才是双方未能达成调解赔偿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在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未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就是基于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独立性。民事赔偿是否能达成协议不取决于尚鹏飞一方寻求积极和解的主观意愿也需要对方的冷静思考与合理要求。因此本案中双方暂时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不应该影响商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事实。我们认为他的情况基本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恳请办案机关不予批准对他实施逮捕措施为盼!

  附:

  1、被害人家属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复印件;

  2、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

  3、拟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扫描打印件。

  律师:裴xx 王xx

  xx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xxx2年4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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