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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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行为规范

药师行为规范

  药师行为规范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药师行为规范【一】

  一、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三、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四、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五、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六、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药师行为规范【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倶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釆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釆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釆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釆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釆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丟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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